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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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明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損案件(本院107年度沙簡字第57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明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誠因毀損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以107年度沙簡字第57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210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107年12月24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前即107年9月13日,因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9日以108年度交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108年5月1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開緩刑宣告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蕭明誠因毀損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21日以107年度沙簡字第57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210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107年12月24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前即107年9月13日,因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9日以108年度交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108年5月13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述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