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家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36號上訴人 張瑞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瑞芳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離婚訴訟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郭慧珊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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