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湘琳
趙瑩蓁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欣儀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