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洪彩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1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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