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志浩
王文鑫
一、債務人王志浩及王文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志浩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王文鑫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154,06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志浩自102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54,066元及自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10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文鑫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