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淳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淳凱於民國97年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6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922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依潔※103年度司促字第76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淳凱431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8551│0000000000│6月2日起│││││元│08││││├──┼───┼─────┼──────┼──────┼───────┤│002│新臺幣│許淳凱431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69239│0000000000│6月2日起││點七五│││元│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