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李炷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77之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2,189,74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顏樹文┌────────────────────────────────────┐│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備註│││(平方公尺)│(新台幣)│(面積×公告現值)│││├───────┼─────┼────┼────────┼────┼───┤│金門縣金寧鄉寧│65.42│3,300元│215,886元│全部│卷第17││湖二劃測段466-│││││頁││1地號││││││├───────┼─────┼────┼────────┼────┼───┤│金門縣金寧鄉寧│262.15│3,300元│865,095元│全部│卷第18││湖二劃測段553-│││││頁││2地號││││││├───────┼─────┼────┼────────┼────┼───┤│金門縣金寧鄉寧│335.99│3,300元│1,108,767元│全部│卷第19││湖二劃測段604-│││││頁││1地號││││││├───────┼─────┼────┼────────┼────┼───┤│總計:│││2,189,748元│││├───────┴─────┴────┴────────┴────┴───┤│(1)訴訟標的金額:2,189,748元││(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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