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331號
原   告 天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被   告  黃俊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計程車租賃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
租金等,而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第14條已約定,有關本約之
爭執訴訟,甲(指原告)乙(指被告)雙方均同意以甲方所
在之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而原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2段243之
8號1樓,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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