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7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7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7987號聲請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李森源 之繼承人)、甲○○(即李森源之繼承人)、丙○○(即李森源之繼承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相對人丙○○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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