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上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姿逸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國106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