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雪雲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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