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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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78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貳顆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驗餘之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二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另一顆已因鑑定用罄,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簡 字第 178 號判決(96.01.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159 號(96.03.20)[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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