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甲○○等人因98年屏簡字第416號確定土地界址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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