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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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64號上訴人金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芷蕎 訴訟代理人 朱兆彬 送達代收人 洪桂春 被上訴人寶璽皇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朝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內「法官謝慧敏」應更正為「法官廖慧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為廖慧如法官,原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內誤載為謝慧敏法官,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