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廈1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被告乙○○
段30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萬3,536元(即以原告請求給付港幣126萬8,187元,依原告起訴繫屬本院之98年3月27日臺灣銀行港幣即期賣出匯率1:4.387換算為新台幣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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