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4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樹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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