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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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3號上訴人 張正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63號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