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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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一第149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零玖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追加之訴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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