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修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4、5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一人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修齊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修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5年4月7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0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㈠、100年1月16日
13時3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㈡、同年9月8日17時許,○○○鄉○○村○○路旁;㈢、同年12月7日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同年月5日10時40分為警持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傳票傳喚前某時,在不詳處所;㈣、10
1年1月17日中午至下午之間,在上開北興路26號住處,均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中點火而吸食之方式,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㈠、向 翁淑玲 購買毒品,為警於
100年1月18日22時48分通知到案接受調查,經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㈡、向 蔡文太 購買毒品,為警於100年9月9日7時許執行搜索並持鑑定許可書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㈢、向 吳書民 等購買毒品,為警於100年12月5日10時40分持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傳票傳喚到案接受調查後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又因執行緩起訴處分於同年月7日9時19分至雲林地檢署接受採尿,亦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㈣向 謝坤生 等購買毒品,為警於101年1月18日7時20分執行搜索後接受調查,經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均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犯罪事實㈠:
1、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紙(雲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
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10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雲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頁)。
3、被告陳修齊於100年1月18日之警詢筆錄(雲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頁至第9頁)。
4、被告陳修齊於100年4月22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0年度毒偵字第583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㈡、犯罪事實㈡:
1、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表1紙(101年度毒偵字第102號卷第15頁)。
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9月22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101年度毒偵字第102號卷第16頁)。
3、被告陳修齊於100年9月9日之警詢筆錄(101年度毒偵字第102號卷第5頁至第12頁)。
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1紙(101年度毒偵字第102號卷第13頁)。
㈢、犯罪事實㈢:
1、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101年度毒偵字第196號卷第13頁)。
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20日報告編號0C140015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101年度毒偵字第196號卷第12頁)。
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紙(101年度毒偵字第65號卷第4頁)。
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1紙(
101年度毒偵字第65號卷第5頁)。
5、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20日報告編號KH/2011/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101年度毒偵字第65號卷第6頁)。
6、被告陳修齊於101年2月6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1年度毒偵字第65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
7、被告陳修齊於101年2月22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1年度毒偵字第196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8、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情形報告書1紙(101年度毒偵字第65號卷第5頁反面)。
9、被告陳修齊於100年12月5日之警詢筆錄(101年度毒偵字第196號卷第4頁至第11頁)。
㈣、犯罪事實㈣:
1、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表1紙(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01000號卷第9頁)。
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3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01000號卷第8頁)。
3、被告陳修齊於101年6月6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1年度毒偵字第616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
4、尿液採集同意書1紙(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01000號卷第10頁)。
5、被告陳修齊於101年1月18日之警詢筆錄(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01000號卷第1頁至第7頁)。
㈤、全部犯罪事實:
1、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卷第4頁至第6頁)。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紙(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卷第7頁)。
3、矯正簡表1紙(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卷第10頁)。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之
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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