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99號聲請人( 鄭名君 即債務人)(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一:
┌───────────────────────────┐│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負責人?若有,請提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請補正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4月22日至102年4月21日)間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4月22日至102年4月21日)之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