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嗣並經裁定自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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