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林惠雅林來喜 之繼承人
林朝宗 即林來喜之繼承人 楊朝家 即林來喜之繼承人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宗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