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2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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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2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22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6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金樹書記官王崑煜通譯胡雲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乙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分別於民國90年6月13日、92年4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207號及92年毒偵字第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2年8月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於93年1月9日因新法修正釋放出所;而其刑罰部分,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2年10月間,復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嗣與上開所犯之施用毒品有期徒刑8月,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甫於96年12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5月1日20至21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之朋友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5月2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因而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47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乙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王崑煜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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