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四00七00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均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乙○○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影本三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影本二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函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二份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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