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1423號聲請人 柳涂素陣
涂德文 涂德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涂水忠 所生之長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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