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登康科技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許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登康科技有│玉山商業銀│95年7月1日│10,5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002│登康科技有│玉山商業銀│95年7月1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003│登康科技有│玉山商業銀│95年8月1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004│登康科技有│玉山商業銀│95年7月1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005│登康科技有│玉山商業銀│95年9月1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006│登康科技有│玉山商業銀│95年10月1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007│登康科技有│玉山商業銀│95年11月1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008│登康科技有│玉山商業銀│95年12月1日│25,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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