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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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竹苞┌─────────────────────────────────────────────────┐│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許錦信 │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95年3月25日│500,000元│VB0000000││├──┼────────┼──────────┼──────┼────────┼───────┼──┤│002│許錦信│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95年4月10日│500,000元│VB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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