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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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易楷 送達代收人 林俊彥 被告 蘇武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武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易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