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洪國雄 被告 陳淑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陳淑霞因竊盜等案件(刑事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019號、第10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方佳蓮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