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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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鄒孟珊 被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念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姚水文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