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聲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
右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處分(北縣警
板刑字第098003414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
二、本件聲明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
證明屬實:
㈠聲明人於98年8月23日0時45分警訊時之自白。
㈡少年簡0達、陳0憓、鄭0美、宋0璇於警訊時之陳述。
㈢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檢查紀錄表。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認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之規定
,裁處罰鍰新台幣9,000元,固非無據;惟本件聲明人所管
理之KTV內僅查獲少年4人,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
節尚非重大,矧前揭少年4人分別持 陳坤義 健保卡、 陳盈汝
健保卡、 黃品瑄 健保卡、 羅筱惠 身分證冒充成年人,致該店
人員不易發覺,原處分機關處以前開罰鍰,尚嫌過重。聲明
異議對原處罰金額9,000元過重聲明不服等情,應認有理由
。爰撤銷原處分,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