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司促字第39
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即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70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98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該裁定
業於98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惟
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乙份在卷可參
,顯已逾期,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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