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055號
上訴人即被告蔚藍海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7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