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營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甘炎民

被移送人 王美雲

郭條發

陳慶田

黃炎詳

王俊雄

謝金雀

李昆林

李挺彰

李武郎

高文慶

陳文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司法院為憲法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甚明。

二、本院認為本案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2款,確信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財產權以及一般行動(行為)自由,且影響本案之裁判結果,而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等解釋,聲請釋憲,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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