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營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甘炎民
被移送人 王美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司法院為憲法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甚明。
二、本院認為本案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2款,確信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財產權以及一般行動(行為)自由,且影響本案之裁判結果,而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等解釋,聲請釋憲,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