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4號抗告人 郭建 和相對人 郭葉織鳳
郭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原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應於103年4月25日前提起抗告,惟其遲至103年4月2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自應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