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劉為丕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