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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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6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93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林宗成
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