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儒具保人周仲怡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4829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仲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周仲怡繳納現金後已釋放,案經本院以109年度易緝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5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經移送臺中地檢署執行,聲請人依據受刑人之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號、居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2;具保人之住所地址即臺南市○○區○○○街00號,分別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囑託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均無效果,另命警前往上開地址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受刑人亦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3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紙、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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