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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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66號、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各為2.0315公克、0.259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2469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凌晨0時55分許,在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與農安路交岔路口處,查獲徐文彥施用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各為2.0315公克、0.259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469公克),茲本署業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對徐文彥為不起訴處分,有本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查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2.0315公克),經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扣案之灰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598公克),經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2469公克),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海墘 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9毒偵1245卷【下稱毒偵卷】第103-107頁、第141-145頁)、職務報告(見毒偵卷第157-15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見毒偵卷第173、189頁)、扣押物品照片(見毒偵卷第191、199頁)可稽。上開物品自屬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毒品之包裝袋本身,因必然有殘留第一、二級毒品,且難以析離,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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