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751號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添 被告 彭湘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9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彭湘芸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湘芸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以110年度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該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