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債權人徠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韋 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給付無期限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貴公司請求債務人返還新台幣29,500元未提出給付期限,則請求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計算利息於法未合)。
二、債務人洪韋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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