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5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魏高明 同上按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應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第495之1條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前對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22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聲明不服,雖具狀表示異議,惟依同法第495條規定,應認係對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補提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