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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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AE000-A108262
AE000-A108262B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