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志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00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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