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李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60,000元(計算式:104年7月買賣價金共3,160,000元+106年3、4月買賣價金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元。
二、提出民國106年3、4月間之買賣契約書。
三、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281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上開不動產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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