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1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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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7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程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經 受  住新北市新莊區雙鳳路134巷8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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