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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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47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吳琬雯
債務人 潘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秀真對第三人之保險債權,又經債權人具狀陳明上開保險債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0801號執行中,並請求本院逕行移轉管轄,承上,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