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請人 徐啟皓 相對人格那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月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608H1133)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壹萬元及107年12月工資新臺幣陸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兩造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月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107年12月工資6萬元,並同意分別於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31前滙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另聲請人之107年11月獎金2,552元、同年12月獎金3,202元及相對人未替聲請人支付107年9月至12日之勞保及勞退金額,相對人亦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1月7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資遣費1萬元及107年12月工資6萬元,並同意分別於108年1月15日、同年月31日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608H1133)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至於聲請人於聲請事項欄主張之107年11月獎金2,552元、同年12月獎金3,202元及相對人未替聲請人支付107年9月至12日之勞保及勞退金額部分,並非上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範圍,聲請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未滿10萬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聲請費用為500元,應全數由相對人負擔。
六、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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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