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41號債權人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非訟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袁倫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承豐通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