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八號
自訴人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此有 巫世平 診所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